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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消小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楊峻宇

上訴人
即原告
姚圳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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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陳榆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9月1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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