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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028號

返還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葛名翔

原告
邀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何惠美
訴訟代理人
王海同
被告
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新北市新店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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