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028號

返還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葛名翔

原告
邀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何惠美
訴訟代理人
王海同
被告
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八行關於「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