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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1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葛名翔

  • 當事人
    邀月社區管理委員會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邀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何惠美 訴訟代理人 王海同 被 告 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八行關於「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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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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