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028號
- 原告
- 邀月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何惠美
- 訴訟代理人
- 王海同
- 被告
- 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八行關於「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