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1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楊峻宇
- 原告馬孟鋒
- 被告宋月春即鑫輝工程行、陳宸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056號 原 告 馬孟鋒 被 告 宋月春即鑫輝工程行 陳宸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均位在桃園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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