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1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歐家佑
- 法定代理人洛桑加參
- 當事人京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179號 原 告 京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洛桑加參 上列原告與被告七速國際數字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2,039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應補繳1,1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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