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295號
- 上訴人
- 采新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子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美鳳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3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士簡字第129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美鳳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3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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