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327號
- 原告
- 黃莉萍
- 訴訟代理人
- 宋英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育泓律師
- 被告
- 上古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立民
- 訴訟代理人
- 陳虹安
- 被告
-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立昇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13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士簡字第1327號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13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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