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341號

返還租賃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葛名翔

上訴人
即被告
艾摩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毅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大樂司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慰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2,740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2,717,106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