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405號
- 原告
-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益如
- 訴訟代理人
- 翁自清
- 被告
- 霸王川菜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自強
- 訴訟代理人
- 鍾濟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有和解之望,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士簡字第140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有和解之望,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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