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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40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訴訟代理人
翁自清
被告
霸王川菜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訴訟代理人
鍾濟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有和解之望,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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