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410號
- 原告
- 陳文龍
- 被告
- 陳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訴之聲明,而其書狀同時記載包括拆屋還地、土地徵收、竊盜、侵占、故意傷害等多項內容,且各部分內容記載均為零散片段,難使本院明瞭其具體主張原因事實為何,致本院無從審理,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足使法院明瞭原告請求依據之事實理由,並於115年2月24日寄存在原告住所地警察機關,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於115年2月26日、115年3月16日提出書狀,惟其僅補充證據資料,仍未補正訴之聲明及足使法院明瞭原告請求依據之事實理由,故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