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1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黃雅君
- 法定代理人麥育瑋
- 原告楊慧萍
- 被告日日好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食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457號 原 告 楊慧萍 被 告 日日好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育瑋 被 告 新食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育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822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3月19日】止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30元 ,而上開事項,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裁定命原告 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4日送達予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已逾所命補正期間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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