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2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京丞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翔昱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彤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