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226號
- 原告
- 暉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承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耀賢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士簡字第22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耀賢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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