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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
    洪伯岳

  • 被告
    關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關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伯岳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褚文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尹凡資訊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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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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