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泰勝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一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盧庭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