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48號
- 原告
- 巫佳遠
- 代理人
- 黃繼儂律師
- 代理人
- 祁冀玄律師
- 被告
- 嵐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翔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惟查,依原告所提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書約定條款第10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