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葛名翔
- 法定代理人李佳穎
- 當事人楊豐誠、火星基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481號 原 告 楊豐誠 被 告 火星基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之前所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7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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