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481號
- 原告
- 楊豐誠
- 被告
- 火星基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之前所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7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