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4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火星基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豐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