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534號
- 原告
- 陳政輝
- 被告
- 冠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宗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明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860,569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本金與起訴前利息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本金7,860,569元及自112年11月30日起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26日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合計為8,328,337元(計算式:
本金7,860,569元+利息(7,860,569元×6%×363/366年)=8,328,3
3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467元,扣
除原告先前已繳500元,應補繳82,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