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歐家佑
- 當事人陳政輝、冠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534號 原 告 陳政輝 被 告 冠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宗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明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860,569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本金與起訴前利息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本金7,860,569元及自112年11月30日起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26日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合計為8,328,337元(計算式:本金7,860,569元+利息(7,860,569元×6%×363/366年)=8,328,33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467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500元,應補繳82,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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