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5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燕柔
- 訴訟代理人
- 蔡尚達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信實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怡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