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張明儀
- 當事人徐慧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慧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軒室內規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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