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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楊峻宇
  •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陳亦佑

  •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葉子異國小廚坊(合夥商號)孟憲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74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葉子異國小廚坊(合夥商號)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亦佑 被 告 孟憲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葉子異國小廚房」之記載,應更正為「葉子異國小廚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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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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