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楊峻宇
-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陳亦佑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葉子異國小廚坊(合夥商號)、孟憲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74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葉子異國小廚坊(合夥商號)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亦佑 被 告 孟憲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葉子異國小廚房」之記載,應更正為「葉子異國小廚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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