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745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被告
- 葉子異國小廚坊(合夥商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亦佑
- 被告
- 孟憲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葉子異國小廚房」之記載,應更正為「葉子異國小廚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