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7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裕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1,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至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