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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83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黃雅君

上訴人
即被告
詹曜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日辰日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瑾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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