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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歐家佑

  • 原告
    林果創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9號 原 告 林果創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先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並補正具體特定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4款、第5款、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 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甲○○以原告名義對被告美先文創股份有限公司起訴, 惟遍查起訴狀,均未記載兩造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亦無甲○○ 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或證明,而該起訴狀亦未具體表明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審理,惟其情形可以補正,爰裁定命原告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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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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