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9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林果創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先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補正具體特定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甲○○以原告名義對被告美先文創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惟遍查起訴狀,均未記載兩造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亦無甲○○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或證明,而該起訴狀亦未具體表明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審理,惟其情形可以補正,爰裁定命原告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