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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99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賀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芳
訴訟代理人
謝文憲
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鄧振榮

林昱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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