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聲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黃雅君、張明儀、楊峻宇
- 法定代理人孫慶餘
- 被告林佳慧、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聲字第52號 異 議 人 樓思道 訴訟代理人 林岳洋 相 對 人 林佳慧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倪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異議人就本院民國114年6月3日113年度士簡字第476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異議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3項準用第484條 第2項、第495條之1準用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提出異議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 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異議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10月9日送達異議人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茲異議人逾期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其異議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雅 君 法 官 張 明 儀 法 官 楊 峻 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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