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05號
- 原告
- 鼎軒室內規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春和
- 被告
- 徐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士補字第105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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