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補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張明儀
- 當事人徐慧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13號 原 告 徐慧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軒室內規劃有限公司、郭春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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