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補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葛名翔

  • 原告
    馬孟鋒
  • 被告
    宋月春即鑫輝工程行陳宸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46號 原 告 馬孟鋒 被 告 宋月春即鑫輝工程行 陳宸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5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詹禾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