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46號
- 原告
- 馬孟鋒
- 被告
- 宋月春即鑫輝工程行
陳宸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士補字第146號
陳宸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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