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48號
- 原告
- 保利包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家耕
- 訴訟代理人
- 王子安
- 被告
- 樂千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于千
- 訴訟代理人
- 郭力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3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