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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李慕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9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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