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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61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楊峻宇

原告
郭國璽即歷護設計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少尹律師
被告
豪藝國際藝術品修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因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0,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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