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楊峻宇
- 法定代理人呂奇峯
- 原告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陳門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2號 原 告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許洧峻 被 告 李陳門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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