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218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楊峻宇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潘宏朋
訴訟代理人
簡廷益
被告
活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韋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6,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