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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22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蕭健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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