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292號
- 原告
- 華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斯聰
- 訴訟代理人
- 王辰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豪律師
- 被告
- 盧寶城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8,000元(計算式:6萬6,000+2萬2,000=8萬8,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