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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369號

返還租賃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被告
田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聲明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24,000元,及各期應給付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系爭房屋起訴時估定額為1,539,264元,加計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利息72,352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11,616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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