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369號
- 原告
-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佑任
- 被告
- 田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聲明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24,000元,及各期應給付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系爭房屋起訴時估定額為1,539,264元,加計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利息72,352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11,616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