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57號
- 原告
-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德
- 訴訟代理人
- 廖珀閎
- 被告
- 邱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