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1019號
- 原告
- 傅元慧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忠
- 被告
- 張郁馥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函律師
廖富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9日上午10時21分許言詞辯論終結後,承辦股始於當日下午收受原告所提出民事撤回聲情狀(下稱系爭撤回狀),表示欲撤回起訴,然系爭撤回狀上載本院收狀章戳之日期為115年7月9日上午,復經本院調取相關監視器畫面後,確認原告係於115年7月9日上午9時36分許將系爭撤回狀遞出,是本院收受系爭撤回狀時,被告尚未為本案言詞辯論,故原告撤回本件起訴於系爭撤回狀送達本院時已生撤回起訴效力,訴訟繫屬已經消滅,自不應再行言詞辯論程序。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