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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40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子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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