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43號
- 原告
- 亞昕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士青
- 被告
- 巫躍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25,000元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其餘新臺幣75,000元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