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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4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張廷睿
被告
簡敬忠

王淑娟

黃江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57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附民字第594號及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5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此說明。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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