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699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温麒凱
- 被告
- 藍禕翎即藍佳榆
居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具狀表示其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離境並提出釋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士小字第699號
居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具狀表示其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離境並提出釋明,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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