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75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郭書妤
- 訴訟代理人
- 蘇偉譽
- 訴訟代理人
- 邱至弘
- 被告
- 吳奕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