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761號
- 原告
- 王益盛
- 被告
- 陳傑極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1996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43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5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被告雖到庭陳稱:伊刑期還有10幾年,不知道多久才能出監等語,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未爭執。惟被告目前縱因一時經濟狀況不佳,沒有能力立即賠償原告,並不影響被告應與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併予敘明。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