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844號
- 原告
-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漢凌
- 訴訟代理人
- 陳裕鴻
- 訴訟代理人
- 潘豐隆
- 被告
- 程立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