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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96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楊峻宇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訴訟代理人
陳賢清
被告
黃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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