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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19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歐家佑

上訴人
詹碧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聆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即上訴人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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