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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68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陳玠甫
被告
張又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明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本金與起訴前利息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本金200,000元及自113年10月30日起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2月12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合計為212,904元(計算式:本金200,000元+利息(200,000元×5%×1又106/365年)=212,90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2,800元,應補繳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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